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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得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如下:一、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二、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逾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三、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至於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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