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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將於明年1月1日上路,針對個人海外所得的「不動產買賣」部份,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類別。會計師指出,所得稅屬於「屬人主義」,民眾只要海外交易有獲利,就會列入課稅基準,而非以資金的所在地點,做為課稅基準;若無法舉證買入成本,則按實際成交價格的12%,計算所得額。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林敏弘指出,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時,可用收入減除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做為「所得額」。以不動產交易為例,假設劉先生在2010年5月1日以台幣3,000萬元買入美國不動產,並於同年11月1日以台幣3,600萬元賣出,該年不動產獲利是600萬元,600萬元大於海外所得基本稅額的100萬元,因此就必須列入課稅基準之中。

列入基本稅額的計算公式是(基本所得額-600萬元)×20%,而「基本所得額」是指包括綜合所得稅額、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保險給付等的加總,由此可見,儘管上述例子劉先生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大於100萬元的基本稅額,但若基本所得額並未超過600萬元,因此劉先生不須課稅。

若劉先生擁有不動產多年後售出,無法提出當年的買入成本,則依據規定,按實際成交價格的12%,計算所得額。以劉先生的例子來看,擁有美國不動產多年後以3,600萬元賣出,但已忘記當初的購屋價格,則依3,600萬元的12%計算,劉先生的獲利所得是432萬元。

至於海外擁有多棟不動產,交易時各有賺賠,林敏弘指出,同一年度、不同標的交易買賣,賺賠可相抵計算,但林敏弘同時也提醒,未申報或漏報海外所得,若被國稅局查到、都將課以重額罰款。

核課期間等同於綜合所得稅的核課標準,也就是說,民眾若未申報,國稅局有7年的追溯期,若於追溯期間被查出未申報,則要課以稅額的3倍罰款;而民眾若有申報、但漏報或申報不實,國稅局有5年的追溯期,若於追溯期間被查出申報不實,則要課以稅額的2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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