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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管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建管處
發稿日期:97年02月20日
聯絡人:主任秘書黃仁鋼
聯絡電話: 02-2725-8351

95年1月1日以後新領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陽台上加窗不論原有外牆有否拆除,均予以查報拆除

據某報載只要建物之建造執照是於95年1月1日所核發,陽台加窗就不算是違建,為此,台北市建築管理處說明,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10點規定,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陽台加窗、『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依規定免予查報,但95年1月1日以後新領建造執照之建築物上加裝窗戶,未經檢討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除,建管處呼籲民眾購屋時應避免誤信不實說法,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建管處表示,建築物陽台係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留設,部分可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內政部曾於民國63.11.20.函釋,表示僅在陽台上加裝窗戶,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可不必申請建造執照,但該函釋於民國91.9.3.經內政部公告廢止,為此,台北市對於95年1月1日後所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一律禁止陽台加窗。

何處長接著表示,建築物均應領得建造執照後才能預售,故消費者對於預售屋之用途有任何疑義,應以建造執照之標示為依據,以免日後相關爭議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建造執照上記載之發照日期為95年1月1日以後者,建築物之陽台加設窗戶應申請增建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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