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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手一卡的今天,消基會發現部分銀行作業疏失,讓消費者莫名上了聯徵中心「黑名單」,成為信用破產者。

消基會指出,自2003年3月至今,消基會接獲消費者關於信用狀況的案件就達77件,其中,未事先告知即提報聯徵中心的有25件(32%);主附卡連帶被提報聯徵中心的有12件(16%);已清償欠款,銀行答應註銷紀錄但未做到有18件(23%);因小額欠款而信用不良的有6件(8%);其他16件(21%),其中未事先告知即提報聯徵中心的就占了32%,換言之,有3成的消費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列為「黑名單」。在接獲的申訴案子中發現:
1. 趙小姐僅欠一筆她不知道的轉帳費用13元,而被移送聯徵中心黑名單,造成其他信用卡因此被勒令停卡並被提報信用破產。
2. 戴小姐為附卡人,因為正卡人遲交費用而被銀行提報聯徵中心,造成消費者無法繳交保險費及其他代扣費用,而生活大亂。
3. 游小姐因為將信用卡剪回並搬家,未發現留有329元餘款未繳,銀行未告知消費者即提報聯徵中心,造成消費者購屋貸款被拒。
4. 陳先生在繳款期限當天利用便利商店繳款,但銀行告知沒收 到款項而被移送聯徵中心,造成其他信用卡因此被停卡,還被討債公司討債。
5. 林先生因為少繳9元,不只被罰101元違約金,還被移送聯徵中心,造成消費者信用不良且被停卡。
消基會指出,被列入聯徵中心黑名單,對消費者造成的影響非常大,主管機關、銀行業者應更審慎處理,遺憾的是,至今所看到的案例,似乎只要消費者一旦被查出有欠費情形,聯徵中心儼然成為銀行的「打手」,將消費者移送黑名單之中,全然不顧:
1. 持卡人不只一家銀行的信用卡被停卡,其他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也會連帶遭停卡。
2. 會影響銀行評估個人清償能力,將來申請信用卡及貸款將困難重重,甚至有可能拒?核卡或貸款。
3. 甚至正在辦理房屋貸款申請時,也可以因為銀行疏失,讓消費者無法申貸成功,造成消費者購屋的財務重大損失。
4. 這些資料雖然有揭露期限,一旦期限過了,這些資料馬上轉成銀行之間的「私房」資料,做為消費者未來在借貸時的重要門檻,日後想要再借貸,通常門檻都會加高,甚至不可能!

因而,消費者上了黑名單,信用馬上破產,經濟產生危機!消費者不禁要問:聯徵中心將人移送黑名單,可有什麼章法?有無任何規範?萬一移送錯誤,有無賠償機制?又,到底是誰允許聯徵中心這樣的為所欲為?!

何謂聯徵!?

據了解,在民國82年3月8日,財政部指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全國性信用資料庫」,同年7月14日開始替信用卡用戶信用資料建檔。

此舉,等於替每位消費者建立了一份「信譽資本」,凡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或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都會被銀行主動舉發、列入消費者的信用記錄,而此紀錄便會成為金融信用的黑名單。

台灣的聯徵規範合理嗎?

然而,發生「欠費13元」成為聯徵中心的黑名單後,消基會直指,該制度已經出現漏洞,全然陷消費者於不義! 事實上,消基會在94年11月間,即已就90元未繳,將消費者移送聯徵的不合理情形提出呼籲,但3年多過去了,現象依然存在,真是不合理至極!
一、今天沒繳費,明天在聯徵中心就有紀錄!
據了解,對於持卡人繳款遲延的信用紀錄是依各發卡機構內部作業程序自行訂定,對於僅欠年費、掛失費等非本金小額欠款戶逾期未繳納者,不報送強制停用及繳款遲延之信用紀錄,僅報送一般停用紀錄。
而目前報送聯徵中心的狀況有日報及周報的情形,國內發卡機構大部份都傾向於日報,換言之,只要這些小額欠款戶逾期1天未繳納費用,極有可能隔天就被報送至聯徵中心做一般停用紀錄,讓持卡人連申訴及緩衝的機會都沒有!
雖然一般停用紀錄不會將信用卡強制停卡,但若經催告未繳,還是得報送轉為催收或呆帳之信用紀錄。
二、「自律公約」僅供參考?!
根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第一章第七節(催收)第3條規定中:「發卡機構將持卡人之債信不良之紀錄報送聯徵中心前,需將登錄債信不良原因與日後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告知持卡人,使其有提出異議之機會。」
消基會指出,金管會及銀行公會對於發卡機構報送信用紀錄至聯徵中心的寬限期並沒有強制規範,導致各家發卡機構報送狀況有日報的情形,造成消費者在送聯徵中心前只有一次被「隱性」告知,即透過「帳單」告知欠費情形,若持卡人不察,或帳單遺失,即非常有可能被移送聯徵中心!
三、不知名的手續費讓自己成為黑名單,真冤枉!
由於一些不知名的手續費用導致持卡人被列入聯徵黑名單,還有持卡人並沒有申請現金卡或者根本沒開卡,卻莫名其妙被報送聯徵中心,甚至還有持卡人因為遭詐騙集團盜刷費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報送等等情況,而這些人當中不乏一些信譽良好的消費者,實在真的冤枉!。

消基會呼籲關於上述種種不合理之現象,消基會要求,主管機關應重新審視銀行將消費者提報聯徵中心的整體制度:
一、未先告知持卡人就提報聯徵,違反自律公約,依法可處50-250萬元罰鍰。
目前發卡銀行採用「日報」的方式,但卻讓銀行在把違規持卡人提報聯徵中心前,未將登錄債信不良的原因與日後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在告知持卡人,明顯違反「自律公約」第一章第七節(催收)第3條之規定
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依該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處罰之。」,金管會應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壹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等有關規定處罰之。
消基會指出,在報送聯徵中心前,銀行應務必明白告訴持卡人:「消費(手續)款項若未繳交,即會移送聯徵中心」的資訊,否則消費者不知道後果影響重大,以此隱喻訊息,豈不是陷害,甚至是壓榨持卡人嗎?!
二、主管機關應要求銀行在提報聯徵名單時,應將持卡人信用、金額等整體狀況列入考量
主管機關應要求銀行在提報聯徵前,應該評估其持卡人違約的整理狀況,而不應以單一項目就將持卡人信用列入黑名單,如:
1. 持卡人平時的信用狀況:若持卡人平時信用一直都是非常良好的情形下,卻因為一時不察而成為黑名單,實不合理。
2. 持卡人欠款的金額多少:因為少繳9元,而被列入黑名單的狀況非個案;若持卡人只是少(或遲)繳小額費用,應通知並將欠繳款項延至下期帳單收取。
3. 持卡人違約的理由為何:如亞力山大一案受害人,因為業者的惡性倒閉產生爭議款,受害人拒?繳款而被移送聯徵,實在不合理。
因此,消基會要求主管機關應以公權力介入,進行規範,如此才能還給持卡人一個公平的授信環境。
三、主管機關應會同銀行業者訂定出合理寬限期
以日本為例,消費者使用信用卡若遲繳,有3至6個月的寬限期,可以讓持卡人有機會申訴及補繳的機會;反觀台灣,銀行業者沒有給予寬限期,甚至連「明說」的通知文件都沒有,就要將消費者移送聯徵,真是一個諾大的信用陷阱!
每一家銀行的制度都不相同,金管會應訂定出合理寬限期,讓持卡人可以有補救信用的機會,並且應善盡行政管制的職責,從而確保廣大消費者的權益。
四、消費者應當珍惜信用紀錄,累積信用財富
消基會提醒,雖然目前聯徵規範尚待改進,但持卡人亦應珍惜自己的信用,良好的信用紀錄代表信用可靠度,如欲申請信用卡、貸款、租屋、移民等等都可以藉著一份完整良好的信用紀錄而得以實現。
然而,「水可載舟,亦可覆舟」,若因自身帳款遲繳或未繳等原因,留下負面信用紀錄,則可能導致實際有需要與金融機構往來時求貸無門,造成生活上處處碰壁的窘境,希望藉此警惕消費者萬不可拿自己的聲譽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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