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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袋決定荷包。荷包決定自由。Kenn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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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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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4 週四 201016:59
  • AMC處分不良債權 分段課稅 (2010.11.04 經濟日報)


資產管理公司(AMC)處分不良債權,若主張參與拍賣或行使優先承買權,其不良債權及所附抵押物應分二階段課徵營業稅,不良債權應課徵營業稅額需以法院拍定價金扣除購入本金,按2%稅率計稅;出售抵押物部分則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昨(3)日發布行政命令,對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的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不良債權抵押物,需分二階段計算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資產管理公司以6億元購入不良債權(附抵押權)價值10億元,甲公司決定參與法院拍賣債權,並聲明要行使優先承購權,以取得不良債權所附屬的抵押物物權,假設不良債權的拍定價金為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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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9 週一 201011:29
  • 哪些保險費可省稅? (2010.04.19 Yahoo!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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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8 週三 200918:00
  • 購屋借款利息與租金支出兩者僅可擇一列舉扣除 (2009.11.18 中央社)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其租屋自住期間與自用住宅購屋時間分屬上下年度,並未重複,是同時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經該所以二者僅能擇一申報,乃採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之方式擇一從高認列房屋租金支出。
該所進一步說明,常有納稅義務人原於上半年度租屋自住,支付房租,而於下半年度始購買新屋,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同時列舉扣除上半年房屋租金及下半年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然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有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若同時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縱使兩者發生期間並未重複,亦僅能擇一從高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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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5 週日 200912:01
  • 繳納地價稅30日截止 (2009.11.15 台灣新生報)

苗栗縣九十八年度地價稅自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止開徵,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科長劉鳳珠說明開徵件數為十五萬九千七百四十五筆,查定稅額為七億六千六百四十二萬七千五百二十七元。而執行苗栗縣九十八年度地價稅籍以及使用情形清查,計清查一萬四千零四十九筆土地,改課二○○五筆,增加稅額一千五百八十一萬四千百四十元。地價稅課徵期間,稅捐處除了提供多元化繳納方式之外,並且舉辦「如期繳稅送好禮」活動,獎品有液晶電視、自行車等,呼籲民眾如期繳稅拿好康。
劉鳳珠科長說明多元化繳稅方式有:銀行、農會、信合社(郵局不受理);便利商店:全家、萊爾富、來來(OK)、以及統一便利超商,收款限額為二萬元。或者由金融機構轉帳、電話語音轉帳、信用卡、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網際網路。
劉鳳珠科長同時說明地價稅容易疏忽的法令為:
一、歷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征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包含一般贈與、夫妻贈與、繼承而轉移之土地。
二、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節省稅負。
三、已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如有供出租、營業使用面積變更或戶籍遷出等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請於三十日內向稅務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一經查獲除須補稅之外,可依照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三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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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5 週日 200911:19
  • 售海外不動產 有獲利需申報 (2009.11.15 工商時報)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將於明年1月1日上路,針對個人海外所得的「不動產買賣」部份,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類別。會計師指出,所得稅屬於「屬人主義」,民眾只要海外交易有獲利,就會列入課稅基準,而非以資金的所在地點,做為課稅基準;若無法舉證買入成本,則按實際成交價格的12%,計算所得額。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林敏弘指出,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時,可用收入減除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做為「所得額」。以不動產交易為例,假設劉先生在2010年5月1日以台幣3,000萬元買入美國不動產,並於同年11月1日以台幣3,600萬元賣出,該年不動產獲利是600萬元,600萬元大於海外所得基本稅額的100萬元,因此就必須列入課稅基準之中。
列入基本稅額的計算公式是(基本所得額-600萬元)×20%,而「基本所得額」是指包括綜合所得稅額、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保險給付等的加總,由此可見,儘管上述例子劉先生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大於100萬元的基本稅額,但若基本所得額並未超過600萬元,因此劉先生不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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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0 週二 200910:56
  • 海沙屋拆前戶籍遷出不符合自用住宅稅率(2009.11.09 台灣新生報)


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自住之房屋設戶籍,是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二稅率之必要條件。近日媒體報導屋主搬離海沙屋,得多繳4倍稅的訊息,台北市稅捐處特予澄清說明。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擁有土地就負繳納地價稅的義務,一般土地之稅率為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但為減輕自用住宅用地者的租稅負擔,稅法特別給予千分之2優惠稅率;又為防杜濫用,明確定義及必須具備以下5項條件:(一)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設立戶籍登記。(二)房屋不可以出租,也不可以營業。(三)土地所有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四)房子與土地必須是同一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的。(五)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處進一步說明,一般用地稅率不是只對營業用的土地課徵地價稅,只要不符合自用住宅等特別稅率規定者,就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也就是說,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稅法所給予的優惠稅率,並非所有納稅義務人都可以享受,即使土地上的房屋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但因未辦竣戶籍登記或違反「一處」自用的條件,甚或超過自用土地可適用的面積限制時,還是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累進計徵地價稅。
據瞭解,媒體所報地點為設有管理員的社區,仍有設籍居住該地的民眾,已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至於報導中的個案,經該處報請財政部解釋,該部核釋海沙屋在未拆除改建前,如其全戶戶籍已遷出,與現行稅法有關自用住宅之規定不符,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如地上建物拆除改建而將戶籍遷出,必須在拆除日戶籍尚未遷離該地,則拆除改建期間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新建房屋已核發使用執照後,就要按其各層、各戶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民眾持有海沙屋因無法居住須拆除改建,但是在房屋拆除改建前已將全戶戶籍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條件,應自戶籍遷出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表示,稅法如有不合理的部分,會建議中央修正;但在現行法令規定下,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是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首要條件,該處特別呼籲,納稅人如要戶籍遷徙時,請多加留意是否損害減免稅捐的權益,如不符合規定時,記得主動向該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徵地價稅,以避免日後遭稅捐處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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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9 週一 200917:11
  • 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免報備 (2009.11.09 中央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自98年5月29日起,免於每年暫繳申報預估本年度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4條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規定,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無需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營利事業應慎選會計原則且各期一致使用,以達報表之比較性;除因環境改變或能證明新採用之會計原則較原採用之會計原則為佳外,不宜輕易變更。惟為避免營利事業欲藉變更存貨估價方法操縱損益、規避稅負,該局將加強查核是類案件。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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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9 週一 200917:09
  • 土地出租不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2009.11.09 中央社)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其租賃收入100萬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租賃所得為57萬元。經該局查明,以其租賃標的係土地,遂否准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僅得減除出租土地之地價稅支出4萬元,核定甲君租賃所得96萬元,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提示土地房屋租賃契約書,主張係土地及房屋一同出租,依財政部90年1月19日台財稅第0900450722號函釋規定,應可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君敗訴。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甲君與○○公司訂立之租賃契約雖記載其租賃標的包括土地及農舍,但其租賃之目的乃在於租地建屋,租賃標的僅為土地而已,足見該公司給付甲君租金之標的僅止於土地部分而不及於農舍,所以該筆租金收入係因土地租賃所發生,其相對應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自應與土地有關者為限,始得扣除。因甲君並未能提示出租該土地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有關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乃判決甲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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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9 週一 200917:08
  • 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得不徵土增稅 (2009.11.09 台灣新生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得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如下:一、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二、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逾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三、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至於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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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5 週三 200714:38
  • 聰明報稅的8項備忘錄(2007.5.16 【快樂工作人雜誌】第80期)

5月是報稅季,為了你的荷包著想,提醒你注意以下幾個可以申報扣除的項目,別讓你的權益「稅」著了!

聰明報稅的8項備忘錄
今年報稅,相關規定的變更還真不少。
首先,每人採標準扣除報稅的免稅額,提升到4萬6千元;夫妻合併申報更提高到9萬2千元,剛好是單身免稅額的2倍,過去因為合併報稅免稅額較少,被戲稱是「課婚姻稅」而引發的抱怨,終於獲得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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